立功后又脱逃的是否可以认定为立功?


立功是刑法中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通俗来讲,立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比如张三知道李四的犯罪情况,向司法机关如实举报,帮助司法机关破获了李四的犯罪案件,张三的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立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犯罪分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而脱逃行为,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监管的行为。脱逃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立功后又脱逃的能否认定为立功呢?从法律的逻辑和目的来看,立功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奖励犯罪分子的积极表现,促进其改造。而脱逃行为是一种公然违反监管规定、对抗司法秩序的行为。虽然之前有立功行为,但脱逃行为表明犯罪分子并没有真正认罪悔罪,没有遵守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监管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立功后又脱逃的,之前的立功不能再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来认定。因为司法机关在综合评价犯罪分子的行为和表现时,需要全面考量其整体的行为态度。脱逃这种严重违反监管秩序的行为,抵消了之前立功所体现的积极意义。例如,甲在被关押期间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属于立功。但之后甲脱逃了,那么在对甲进行量刑或者后续处理时,其之前的立功行为通常不会再被认定和考虑。 综上所述,立功后又脱逃的,通常不可以认定为立功,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司法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