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被否定的证据在二审还能再作为证据吗?
我之前打官司,一审的时候有个证据被法官否定了。现在我准备上诉二审,不知道这个在一审被否定的证据还能不能在二审拿出来用,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它还能不能当作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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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审中被否定的证据在二审是有可能再次作为证据使用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相关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裁定的审查和纠错程序。对于一审中被否定的证据,在二审中是否能再次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该证据在一审中被否定是因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比如没有提供原件、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等,而在二审中能够补齐这些形式要件,使其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是可以作为新的证据提交的。此外,如果该证据在一审之后才被发现,属于新发现的证据,同样可以在二审中提交。这是因为新发现的证据可能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此类证据。 然而,如果该证据在一审中已经经过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且法官已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其进行了判断和否定,那么在二审中仅仅以相同的内容和理由再次提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作为新证据采纳。因为二审主要是对一审程序和实体的审查,不是重新审理整个案件,如果允许当事人无限制地重复提交已经处理过的证据,会导致诉讼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资源。 总之,一审中被否定的证据在二审并非绝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键要看证据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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