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法官是否可以不收案件执行费?

我有个案子到执行阶段了,听说执行法官可能不收执行费。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执行法官是不是有权力决定不收案件执行费,什么情况下会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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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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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执行法官并没有权力自行决定不收案件执行费。案件执行费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依法需要缴纳的费用。这是一项法定的费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其收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执行费的减免。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比如,当事人属于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等情形,是可以申请免交或减交执行费的。但这些减免都需要经过法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而不是执行法官随意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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