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能否协议离婚?


在探讨事实婚姻是否可以协议离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节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由于法律承认其婚姻效力,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进行协议离婚的。就如同正常登记结婚的夫妻一样,双方可以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提是婚姻登记机关能够受理这种事实婚姻的离婚登记。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要求先补办结婚登记,再办理离婚登记。 而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双方如果只是单纯的同居关系,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协议离婚的说法。但是,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或者有子女需要确定抚养问题,那么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相关的协议来处理这些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事宜。 综上所述,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理论上有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实际操作可能有补办登记等程序;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不存在协议离婚,不过可以协商处理财产和子女问题,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