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和电子邮件能构成合同吗
我在和合作方沟通业务时,对方提出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来确定合作条款。我不太清楚这样是否能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想了解传真和电子邮件到底能不能构成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有效,又该怎么去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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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和电子邮件是能构成合同的。 首先来说法律上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指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同时,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就从法律层面认可了传真和电子邮件作为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对于传真合同而言,它是合同形式中的一种,如今也较为常用。采用这种方式签订合同,能为双方节省时间和精力。判断一份传真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那么这份传真合同就是有效的。 电子邮件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虽然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相比传统书证,保真程度没那么高,被篡改后不太容易识别,但它也有自身优势,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是唯一的。一份经过认证且真实可靠的电子邮件,是具备相应法律约束力的。 总之,当传真和电子邮件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如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就可以构成有效的合同。 相关概念: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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