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击毙?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击毙女精神病人的。精神病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上由于某些原因导致精神活动出现障碍,从而不能正常进行思维、情感和行为控制的人。 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这些情形包括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行为;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行为;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行为;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行为;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行为;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行为;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行为;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行为;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行为;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只有当女精神病人出现上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生命安全且符合使用武器条件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后,警察才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包括击毙。而如果女精神病人并没有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或者未达到需要使用武器来制止的程度,是不可以将其击毙的。这也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公民包括精神病人的基本权利,避免权力的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