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林场是否可以作为滥用职权主体?

我在一个林场工作,最近听说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乱作为,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林场这样的单位能不能算滥用职权的主体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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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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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林场是否可以作为滥用职权主体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滥用职权的概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行为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主体上来看,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林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能否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呢?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有些林场属于国有林场,是国家设立的专门从事造林、育林、护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如果该国有林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存在超越职权、违法处理公务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比如,林场工作人员违规发放采伐许可证,导致森林资源被过度砍伐,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然而,如果林场只是单纯的企业性质,主要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那么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违规行为就不受法律约束。如果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对于一些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林场,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其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林场本身一般不能作为滥用职权的主体,但林场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在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时,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以及是否造成了相应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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