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和现用名是否可以互换?
我户口本上有曾用名和现用名,现在我觉得曾用名更好,想把曾用名变成现用名,现用名变成曾用名,不知道这样是否可以。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允不允许,具体该怎么操作。
展开


在我国,曾用名和现用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换的。首先来理解几个相关概念。曾用名指的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现用名就是当前公民在各种身份登记和日常使用的姓名。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过,姓名的变更并不是完全随意的,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公民变更姓名,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对于曾用名和现用名互换的情况,通常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合理的变更姓名理由,比如因名字存在歧义、与他人重名带来不便等。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如果理由正当且符合规定,就会予以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办理成功后,原现用名会成为曾用名,原曾用名则成为新的现用名。需要注意的是,频繁变更姓名可能会给个人的社会生活和法律事务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应谨慎考虑。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