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别人欠钱比较多,先查封房子能否全额追回款项?

朋友欠了我一大笔钱一直不还,我了解到他名下有房子,所以想先查封他的房子。但我心里没底,不知道这样做能不能把他欠我的钱全额追回来。我就想知道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这种方式到底靠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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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别人欠钱较多的情况下,先查封房子不一定能全额追回款项,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查封房子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当您遇到他人欠债不还的情况时,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可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同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相关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其次,房子查封后能否全额追回款项,取决于房子的价值以及欠款人的其他债务情况。如果房子的价值足以覆盖欠款金额,且没有其他债权人对该房屋主张权利,那么在经过法定的执行程序后,有可能全额追回款项。例如,欠款人仅欠您一笔债务,其房子价值超过欠款金额,法院在执行拍卖该房屋后,在扣除相关执行费用等后,剩余款项可用于偿还您的欠款。 然而,如果房子的价值低于欠款金额,或者存在多个债权人对欠款人的财产主张权利,那么即使查封了房子,也可能无法全额追回款项。比如,欠款人除了欠您钱外,还欠其他人钱,其他债权人也对该房屋主张权利,那么房屋拍卖所得款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您可能只能获得部分款项。 另外,如果该房屋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可以豁免执行(只可查封不可处置)。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也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形下,即使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也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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