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追加的费用还可以要回吗?


从法律层面来看,双方协商追加的费用是否可以要回,需要分不同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双方协商追加费用时,其实就相当于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形成了新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果双方达成追加费用的约定,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随意要求要回追加的费用,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然而,也存在一些可以要回费用的法定情形。比如,若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举个例子,如果在协商追加费用时,一方对费用的计算方式、金额等存在错误认识,并且这种错误认识对其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合同被撤销,那么已经支付的追加费用就可以要求返还。 又比如,如果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比如一方趁另一方急需资金周转,迫使对方同意追加不合理的高额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撤销后,费用也能要回。 此外,如果对方存在欺诈行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诱使一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同意追加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进而可以要回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