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拘役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拘役和取保候审的概念。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法律规定的适用阶段来看,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里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的阶段。 而拘役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才执行的刑罚。一旦罪犯被判处拘役,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基本结束,进入了刑罚执行阶段。所以,在已经被判处拘役的情况下,是不能再办理取保候审的。因为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此时诉讼已经有了结果。 不过,如果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可以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