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享受工伤待遇后还能否享受经济补偿?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已经正常享受了工伤待遇。现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在已经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我还能不能再要求公司给我经济补偿啊?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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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补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享受工伤待遇后是否还能享受经济补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种权益的基本概念。 工伤待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物质帮助。它包括医疗救治、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一系列待遇,目的是对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进行弥补。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贡献和因劳动关系解除所可能面临的生活困难的一种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多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一般情况下,享受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并不相互排斥。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即使已经享受了工伤待遇,依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例如,当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这也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实际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原因以及相关证据来判断。如果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不受影响。所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劳动者需要仔细分析自己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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