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是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时,要给劳动者一笔钱作为补偿。而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可以看出,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要求继续履行而获得赔偿金。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从法律的逻辑和目的来看,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贡献的一种补偿,而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制裁。如果允许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就会使劳动者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利益,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例如,某员工月工资5000元,在公司工作了2年,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正常经济补偿金是5000×2 = 10000元,此时赔偿金就是10000×2 = 20000元,劳动者只能获得这20000元赔偿金,而不能再额外要求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能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