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算投案吗?
我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让我去配合调查。我心里有点忐忑,也不知道这算不算是投案。我就是想弄清楚,如果只是接到电话通知后去了,在法律上能不能认定为投案呢?这对我之后的情况影响挺大的,所以特别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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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判断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后前往是否算投案,需要从多方面来考量。 首先,我们得了解一下什么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跑到司法机关承认自己可能做了违法犯罪的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回到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的情况,如果在接到电话时,犯罪嫌疑人还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并且在接到通知后,自愿、主动地前往指定地点,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有可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这是因为其前往的行为带有一定的主动性。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被公安机关掌握了一定证据,并且明确其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接到电话通知,此时前往更多是被动配合调查,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自动投案。而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是认定自首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只是去了,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遮遮掩掩,不老实交代,那同样不能构成自首。所以,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后是否算投案,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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