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能办理港澳签注吗?
我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因为工作上可能有去港澳出差的需求,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去办理港澳签注,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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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属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行动受到一定限制。一般来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办理港澳签注并前往港澳地区,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大陆地区,这通常是需要执行机关批准的。如果执行机关认为被取保候审人前往港澳地区可能会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诉讼程序进行的情况,通常是不会批准的,也就无法办理港澳签注。只有在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办理港澳签注并前往港澳地区。所以,取保候审期间通常不能随意办理港澳签注,要以执行机关的批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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