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特殊身份对象赠与的房产能随意撤销吗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具有特殊身份对象赠与的房产通常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首先,咱们要明白赠与合同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像房产,如果没过户,理论上赠与人有撤销的机会,但存在特殊情形。
对于具有特殊身份对象的房产赠与,比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这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和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不一样。它表面是“无偿”,实际往往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等紧密相连,属于一项诺成性约定,不能随意撤销。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这是在受赠人存在这些特定过错的情况下,并非随意就能撤销对特殊身份对象赠与的房产。
相关概念:
诺成性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不需要再额外交付标的物之类的行为合同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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