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与物能否请求返还?
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互相赠送礼物是很常见的行为。然而,当恋爱关系结束时,关于赠与物能否请求返还就成了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了解赠与的法律概念。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一般来说,一旦赠与行为完成,也就是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就生效了。
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可以分为一般性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性赠与通常是指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日常小额赠与,比如送花、送小饰品、请吃饭等。这些赠与属于无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性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因为这些赠与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和自愿,并且价值相对较小,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中的情感交流。
而附条件赠与则不同。附条件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附带了一定的条件,当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在恋爱关系中,常见的附条件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比如赠送大额的彩礼、房产、车辆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大额财物,而最终双方没有结婚,赠与人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此外,如果赠与的财产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赠与人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判断恋爱期间赠与物能否请求返还时,要综合考虑赠与的性质、目的、金额大小以及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等因素。如果双方对于赠与物的返还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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