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将房子送给女儿能否反悔?

我和前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写明把房子送给女儿。但现在我有些后悔了,毕竟房子对我来说很重要。我想问问,从法律角度看,我能不能反悔不把房子给女儿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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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赠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将房子送给女儿能否反悔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它不仅仅是一份普通的合同,还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综合处理。从法律层面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离婚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当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送给女儿时,这其实是一种赠与行为。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通常是基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抚养等综合因素考虑而作出的,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并且,当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生效后,这种赠与行为往往不能简单地适用一般赠与的撤销规定。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已经生效,此时想要反悔撤销对女儿的房产赠与,难度是比较大的。除非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比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主张存在欺诈、胁迫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 此外,如果房产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房子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女儿名下,此时赠与人就不能再随意撤销赠与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旦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女儿就成为了房子的合法所有权人,赠与人无权再收回。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将房子送给女儿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反悔的。只有在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撤销赠与。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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