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对于政府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行政协议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民事合同领域,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虽然行政协议有其特殊性,但在一些方面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行政协议的撤销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政府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要求撤销行政协议的。例如,如果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政府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这是因为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当协议出现严重违法损害公共利益时,政府有权力采取措施纠正。 又如,若在签订行政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政府也可能有权请求撤销协议。比如,相对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使政府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 然而,政府要求撤销行政协议也并非毫无限制。政府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一般应参照民事法律中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并且,政府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请求撤销,而不能随意自行撤销协议。此外,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协议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 如果政府不合理地要求撤销行政协议,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相对人有权要求政府进行赔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政府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要求撤销行政协议,但要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同时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