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兑现售房广告的内容,能否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发布的售房广告是吸引购房者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开发商未兑现售房广告的内容时,购房者往往关心是否能追究其违约责任。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要明确售房广告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售房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这是一种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并不具有合同效力。但如果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满足以下条件,就会被认定为要约:一是内容具体确定,比如明确提到小区会配备游泳池、健身房等设施,且对这些设施的位置、规格等有具体描述;二是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比如因为广告中宣传的优质学区,使得房屋价格相对较高,购房者基于此才决定购买。
当售房广告构成要约时,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进购房合同,也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这些内容,就构成违约,购房者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例如,如果广告中承诺的 配套设施未建设,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承诺建设,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售房广告只是一些笼统的宣传,如“高品质小区”“宜居环境”等,这类表述比较模糊,不具有具体确定的内容,通常会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内容,开发商不兑现这类宣传内容,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开发商未兑现售房广告的内容能否追究其违约责任,关键在于售房广告是否构成要约。购房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仔细分析广告内容,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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