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优惠约定不明,购房者已付定金能否返还?


在购房过程中,当购房优惠约定不明且购房者已经支付定金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定金的法律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具有担保性质,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中有明确体现。 对于购房优惠约定不明的情况,如果这种约定不明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的,比如开发商故意模糊优惠条款,使得购房者在不清楚具体优惠内容的情况下支付了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主张开发商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合同被撤销,购房者就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然而,如果购房优惠约定不明并非开发商故意为之,而是由于双方在沟通或合同拟定过程中的疏忽造成的,那么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对优惠条款进行补充约定。如果能够达成一致,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定金自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如果双方无法就优惠条款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这种情况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购房者在遇到购房优惠约定不明且已支付定金的情况时,应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宣传资料、聊天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与开发商进行积极沟通,争取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寻求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