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后不想做了,是不是可以直接走?
我签了劳动合同,但现在因为一些个人原因不想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很纠结能不能直接离开。我担心直接走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给我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所以想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直接走,哪些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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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后不想做了,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直接走的。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双方的合法权益,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去安排人员接替工作等。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如果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则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例如,小李在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想辞职,若他不在试用期,就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若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即可。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劳动者是可以直接走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公司承诺给员工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却一直未配备,员工就可以直接离职。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例如公司经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有权直接离开。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且还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总之,劳动者在决定离职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办理离职手续,避免给自己和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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