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打架可以不去作证吗?


在法律层面,目睹打架事件后是否可以不去作证,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法律义务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也就是说,如果你不属于上述不能作证的情形,在知晓打架案件情况时,从法律义务上是有作证要求的。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也有一些因素需要考虑。法律也注重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所以,如果存在作证可能给自己带来危险的情况,是可以向相关机关申请保护的。 如果因为害怕报复等原因而拒绝作证,虽然不会面临特别严厉的刑事处罚,但可能会被采取一些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综上所述,从法律义务上目睹打架事件的人有作证的责任,但如果有合理担忧,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并申请保护,而不应无故拒绝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