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被别人保全,我还能进行保全吗?
我和一个人有经济纠纷,他名下有套房子,但是我发现这套房子已经被别人申请保全了。我想知道我还能不能再对这套房子进行保全啊?要是能的话,后续执行的时候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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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已被他人保全的情况下,你仍然可以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保全,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这个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原告在胜诉后能够顺利拿到应得的款项或财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也就是说,当第一顺位的保全措施解除后,你的保全就会自动生效。 举个例子,如果A先申请保全了某套房屋,之后你也申请了对该房屋的保全,那么你的保全就会处于轮候状态。当A的保全因为判决执行完毕、保全期限届满等原因解除后,你的保全就会接着发挥作用。 在执行方面,如果该房屋经过拍卖、变卖等程序后有剩余款项,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获得清偿。一般来说,会先满足第一顺位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如有剩余再依次满足后面轮候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但如果房屋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那么各债权人只能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所以,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房屋的保全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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