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可以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售房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是一个常见的问题,许多购房者都会疑惑是否可以因此退房。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了解售房广告的法律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售房广告中的内容只是一般性的宣传,比如一些夸大的表述、美好愿景等,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但如果广告中对房屋的具体情况,如户型、面积、装修标准、周边配套设施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并且这些内容对购房者决定购买房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那么这些内容就构成了合同的一部分。
当售房广告构成要约且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开发商就构成了违约。购房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果这种不符情况严重影响了购房者的合同目的实现,比如广告中承诺的小区内有大型超市,实际却没有,导致购房者日常生活极为不便,购房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开发商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 同,也就是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购房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然而,如果不符情况并不严重,没有实质性影响购房者的合同目的,购房者可能无法直接要求退房,但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补偿等违约责任。例如,广告中宣传的房屋装修材料品牌与实际交付的有细微差别,但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总之,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时能否退房,要具体看广告内容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以及不符情况的严重程度。购房者在遇到这种问题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广告宣传资料、购房合同等,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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