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男的来不起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吗

我和老公结婚有段时间了,可他在那方面一直不太行,这让我很苦恼,也影响到了我们的夫妻关系。我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当作离婚的理由啊?我是想了解从法律角度,这种情况到底符不符合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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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男的在性生活方面存在问题,即“来不起”,是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 首先,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方因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这种情况很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离婚的重要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包含了一方因生理问题无法正常进行性行为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也指出,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不过,如果要以这个理由离婚,存在不同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也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要是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主张离婚的一方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中,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生理问题且难以治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相关概念: 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商量好,对离婚相关的事情,像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养等达成一致意见,然后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相关问题有争议,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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