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能否中断?
我给别人做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现在到了担保期限,债权人还没找我承担责任。但我听说担保期限可能会中断,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到底能不能中断,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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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能否中断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概念。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不仅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当多个担保人存在时,彼此之间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也就是说,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包括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其担保期限都不会因为某些情况而中断。这是因为保证期间是一个固定的期间,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从法律逻辑上来说,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概念。诉讼时效会因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这就提醒债权人要特别注意保证期间的规定。如果为他人提供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也需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总之,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不能中断,这是民法典为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和清晰所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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