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的?


在劳动合同关系里,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下面为你详细解释法律对此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很多,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对于补偿方面,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在第四十七条有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总之,在终止劳动合同涉及补偿问题时,劳动者要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益,在遇到纠纷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