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条件不包括哪些?
我遇到一个案子,警方在调查过程中确定犯罪嫌疑人,我不太明白肯定或者否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条件到底有哪些,更不清楚哪些情况是不包括在这些条件里的,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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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要肯定或否定一个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需要依据一定的条件和证据。下面先介绍肯定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内容。 肯定犯罪嫌疑人通常意味着有一定证据指向某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这可能包括现场的物证,比如在犯罪现场发现了某人的指纹、毛发等;证人的证言,如果有目击证人指认某人实施了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这些证据形成了一定的证据链,指向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 而否定犯罪嫌疑人,就是要排除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比如有确凿的不在场证明,能证明在犯罪发生的时间,嫌疑人在其他地方;或者证据表明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的能力等。 至于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条件不包括的内容,首先,主观臆断是不包括在内的。不能仅仅因为个人的偏见、猜测就肯定或否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法律讲究的是证据,没有证据的主观想法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其次,与案件无关的因素也不包括。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品德、生活习惯等,如果和具体的犯罪行为没有关联,就不能作为肯定或否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另外,道听途说、没有经过查证属实的信息也不能作为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都必须以合法、客观、充分的证据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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