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未开,进项税已开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有一笔业务,进项税发票已经开了,但销项税发票还没开。这种情况下,已开的进项税能不能进行抵扣呢?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担心处理不当会有税务风险,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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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体系中,销项税和进项税是增值税计算中的两个重要概念。销项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则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对于销项税未开,进项税已开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只要是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且用于允许抵扣的项目,进项税额就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而并不以销项税发票是否开具为前提条件。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所以,一般来说,只要业务真实,取得了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发票,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即使销项税发票未开,进项税也是可以抵扣的。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操作,保存好相关的凭证资料,以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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