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参保是否可以重复?
我在老家那边参加了社保,后来到外地工作,单位又给我交了社保,现在就有两份社保了。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也不知道这两份社保以后会不会有冲突,想问问多地参保是不是可以重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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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参保是不可以重复的。我们先来解释一下“多地参保重复”的意思,就是一个人在不同的地方同时参加了同类型的社会保险,比如在A城市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在B城市参加了一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精神,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强调的是公平性和保障性,而不是让参保人通过重复参保来获取额外利益。以养老保险为例,《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再看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也不能重复报销医疗费用。在实际报销时,只能选择在一处进行报销。如果发现参保人重复报销,这属于骗保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讲,多地参保重复既没有必要,还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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