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对肇事方进行追偿?

我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给对方做了赔偿。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不会反过来向我追偿呢?我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担心自己之后还要承担额外的费用,所以想弄明白保险公司有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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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强险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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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对肇事方进行追偿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交强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在第一种情形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意味着其不具备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能力,这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而醉酒驾驶更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醉酒状态下驾驶人的反应能力和判断能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在这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后,是可以向肇事方追偿的。 对于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情况,由于车辆的使用并非是被保险人的意愿,保险公司只是基于交强险的强制性,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盗抢并驾驶车辆肇事的人,所以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若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明显是一种恶意行为,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不会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赔偿受害人后,会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通常是不能对肇事方进行追偿的。因为交强险的设立初衷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分担肇事方的赔偿压力,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所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能追偿,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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