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是否可以不起诉?
我有个朋友(这里改为“我”更有代入感)因为介绍卖淫被警方调查了。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阶段,我心里特别慌,不知道这种情况检察院会不会起诉。我想了解下,介绍卖淫罪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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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人帮忙把想卖淫的人和想嫖娼的人联系到一起,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 关于介绍卖淫罪是否可以不起诉,这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介绍卖淫的行为符合这些情形,那么就可以不起诉。比如,只是偶尔为他人介绍一次卖淫,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而不起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介绍卖淫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并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检察院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积极协助警方侦破其他相关案件,有立功表现,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最后,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这保障了被不起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所以,介绍卖淫罪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是有可能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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