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的无形资产摊销能否税前扣除?
我以无形资产出资参与了一个项目,现在涉及到税务问题。我想了解下,我出资的无形资产在进行摊销的时候,能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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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出资的无形资产摊销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形资产摊销和税前扣除的概念。无形资产摊销就是把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其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就好像把购买无形资产的这笔钱,均匀地花在它能为企业带来效益的这段时间里。而税前扣除,简单来说,就是在计算要交多少税的时候,把符合规定的一些费用从收入里减掉,这样交的税就会相应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是,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也就是说,如果出资的无形资产不属于上述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范围,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其摊销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例如,企业以合法取得的专利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该专利技术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且其成本的计算和摊销方法符合税法规定,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就能够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核算无形资产的成本、确定合理的摊销年限和方法,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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