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撤销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我之前发出去一个要约,后来发现这个要约按照规定是不能撤销的那种。但现在情况有变,我特别想撤销它,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到底行不行,心里特别纠结,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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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存在一些不能撤销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对于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这很好理解。比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写了“本要约在XX日期前不可撤销”,这就相当于要约人自己给自己设定了一个限制,不能随意撤销要约,要遵守自己的承诺。这就好比两个人约定好一件事,其中一方明确说在某个时间段内这个约定不能变,那他就不能随意反悔。 而对于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情况。举个例子,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特殊规格设备的要约,乙根据以往和甲的交易习惯以及甲在要约中的表述,有理由认为这个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于是乙为了生产这批设备,购买了原材料、安排了工人等,做了一系列合理的准备工作。这种情况下,甲就不能撤销要约。因为乙基于对要约的合理信赖已经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如果允许甲撤销要约,对乙是不公平的。 所以,当一个要约属于上述不可撤销的情形时,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撤销的。如果要约人强行撤销,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赔偿受要约人的损失等。因此,在发出要约时,要约人应当谨慎考虑,明确自己的意图,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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