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的豁免包括哪些情况?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而要约收购的豁免则是指收购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获得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或者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许可。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约收购的豁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豁免情形: 当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可向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例如,A集团旗下有B公司和C公司,B公司将其持有的D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C公司,这种在同一集团控制下的股份转让,就可能符合此豁免情形。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资金链断裂等严重财务问题,此时有收购人提出合理的重组方案并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同时收购人作出3年不转让权益的承诺,就有可能获得要约收购豁免。 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这属于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简易程序豁免情形: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比如某国有企业按照政府的国有资产调整安排,将旗下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划转,使得划转后的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30%,就可通过简易程序获得豁免。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例如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固定价格向部分特定股东回购股份,使得某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被动超过30%,这种情况下也可适用简易程序豁免。 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同样,这也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证监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市场的动态变化。 总之,要约收购豁免制度旨在平衡收购效率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收购人在申请豁免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以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