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应当先缴纳税款?

我收到了税务处理决定,但我对这个决定不服。我不太清楚是不是必须得先把税款交了,才能去处理我不服的问题。我担心如果先交了,之后发现决定有误,钱退不回来怎么办。所以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一定要先缴纳税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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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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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当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时,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程序规定,即税款的缴纳与救济途径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就是指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情况。这一规定意味着,原则上纳税人需要先完成税款的缴纳、解缴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才能够启动后续的行政复议程序。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一定的立法考量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保障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对于国家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如果纳税人可以随意以不服税务处理决定为由拒绝缴纳税款,可能会影响国家税收的稳定和正常征管秩序。 不过,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则不需要先缴纳税款等,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与纳税争议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在救济程序上也有差异。 因此,当您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时,按照法律规定,通常是需要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之后再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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