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必经前置程序吗?

我在和税务机关打交道时,对他们的一项决定不服。我想直接去法院起诉,可有人说得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我就想知道,税务行政复议是不是税务行政诉讼必须要经过的前置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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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并不一定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对于一些特定的税务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纳税争议”,主要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等。也就是说,在遇到这类纳税争议时,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这个程序,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既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税务行政复议是否为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取决于争议的具体类型。在遇到税务纠纷时,当事人需要准确判断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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