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是复议前置?
我遇到了税收保全措施方面的事儿,不太清楚如果对这个措施有异议,是得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去法院起诉,还是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我就想知道税收保全措施是不是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况,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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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并非复议前置。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复议前置”这个概念。复议前置指的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没有经过行政复议这一步,就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强调的是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况。 而税收保全措施,它是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当事人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不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一程序。所以,税收保全措施不属于复议前置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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