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收保全不经复议可以直接诉讼吗?

我遇到了税收保全的情况,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税收保全措施有异议,是否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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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不经复议是否可以直接诉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意味着,如果是对税收保全措施本身不服,当事人具有选择权,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进行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如果是涉及到纳税争议,比如对应纳税额、纳税期限等有异议,就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诉讼。所以,单纯针对税收保全措施,是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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