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离婚时可以由一方偿还吗?
我和我爱人在吉林生活,现在打算协议离婚。我们有一些共同债务,我想让对方一个人偿还这些债务,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可行,所以来问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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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吉林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离婚时是否可以由一方偿还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从事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例如,为购买家庭住房而背负的房贷,为子女教育支出所借的款项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如何分担债务。 所以,在吉林,夫妻在协议离婚时是可以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偿还的。这种约定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定,或者不同意这种债务承担方式,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当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承担了全部债务后,可以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例如,甲和乙是夫妻,在吉林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乙一人偿还。但债权人丙并不知道这个约定,丙依然可以要求甲和乙共同偿还债务。若乙偿还了债务,乙不能再向甲追偿;若甲偿还了债务,甲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乙追偿。 综上所述,吉林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可以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偿还,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并且要考虑到追偿等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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