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能否相互承担?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保证,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找我还钱。我想知道,我和其他连带保证人之间能不能相互承担保证责任呢?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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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连带保证责任是可以相互承担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简单来说,连带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存在多个连带保证人时,他们之间相互承担保证责任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连带保证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他可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多个连带保证人之间的份额确定方式,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假设甲、乙、丙三人作为连带保证人为丁的债务提供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当甲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甲有权向乙和丙追偿,乙和丙应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 综上所述,连带保证责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条件下,保证人之间是可以相互承担的,并且承担责任后有权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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