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劳动争议能否约定管辖,是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问题。下面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两方面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了解劳动争议管辖的基本概念。劳动争议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个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该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那么,劳动争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呢?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允许随意约定管辖,可能会让劳动者在维权时面临更多困难。所以,在劳动争议领域,并不支持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定的管辖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该条款通常也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用人单位为了自身便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远离劳动者工作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这显然对劳动者不公平。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还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外,对于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管辖的规则,同样不允许当事人随意约定改变。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一般不可以约定管辖,法定的管辖规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循这些法律规定,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