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能否认定为累犯?


在探讨漏罪能否认定为累犯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累犯和漏罪。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而漏罪,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那么漏罪能不能认定为累犯呢?这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来说,如果漏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才被发现,并且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累犯。比如,张三之前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发现他在之前还有一起盗窃罪没有被处理,而盗窃罪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累犯。 但如果漏罪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发现,通常是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而不是认定为累犯。因为累犯强调的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再次犯罪行为,而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的漏罪,并不符合这一特征。 总之,漏罪是否能认定为累犯,关键在于漏罪被发现的时间以及是否满足累犯的法定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