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可以在民政局更改吗
我和配偶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在发现离婚协议里有些财产分割的条款不太合理,想改一下。就想问问这种情况能不能在民政局直接改离婚协议书啊?是只能重新签一份吗?想了解具体的规定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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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一般是不能更改的。首先要明白,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还未生效,此时夫妻双方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 但如果已经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民政局不会受理离婚协议的变更申请。 不过,如果是登记离婚后,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外,要是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要求予以分割的;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另一方也可以要求重新分配 。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离婚登记: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办理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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