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政局能否对离婚协议进行更改呢?

我和配偶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一些条款不太满意,想知道民政局能不能帮我们更改协议内容。比如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方面,具体在什么情况下能改,什么情况下不能改,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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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民政局不可以直接更改离婚协议,但存在特殊情况。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经民政局备案后,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基于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协议的契约性。例如,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房产的归属,一旦备案,就应按照此约定执行。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离婚协议可以进行更改。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协议进行变更,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例如,双方后来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就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约定。法律依据在于民事法律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对协议进行补充或变更。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等相关内容,重新签订协议。比如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隐瞒了重大财产情况,另一方在知晓后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进行分割。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利益,相关法律依据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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