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材料律师能不能外传?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获取的刑事证据材料外传问题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这意味着律师对于在案件中接触到的相关材料,包括刑事证据材料,有保密的责任。 对于刑事证据材料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的规定来保障诉讼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证据材料的性质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在侦查阶段,很多证据材料属于侦查秘密,律师此时能接触到的证据材料非常有限,并且更不允许外传。因为侦查工作的保密性对于案件的侦破至关重要,如果律师随意外传证据材料,可能会干扰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例如,如果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尚未公开的证人信息等证据材料被外传,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逃跑、销毁证据或者威胁证人,导致案件无法顺利侦破。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随意外传这些材料。一方面,这些材料中可能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的隐私等内容,外传可能会违反保密义务。另一方面,即使不涉及这些敏感内容,外传证据材料也可能会影响到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证人可能会因为证据材料的外传而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律师可能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证据材料。比如,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时,律师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出示证据材料。但这与外传是不同的概念,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内进行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能随意外传刑事证据材料。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保护证据材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违反规定外传刑事证据材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