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未经授权能否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


法人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是一个涉及公司治理和担保法律规定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这里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如果相对人在与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比如查看了公司的相关决议等文件,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有代表公司进行担保的权限,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善意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没有经过授权,担保合同对公司仍然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相反,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却仍然与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那么就属于非善意相对人。此时,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对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上述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担保,这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对于公司内部而言,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比如要求法定代表人赔偿公司因该担保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