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并用?
在法律实践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它具有预先确定性和惩罚性的特点。而损害赔偿则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的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从法律规定来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本质上都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但它们的性质和功能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不能并用的。因为违约金的设立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避免在违约发生后,守约方为了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而进行繁琐的举证。如果允许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并用,可能会导致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这对违约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用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仍然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对于超出部分的损失,守约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实际上是起到了互补的作用。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一批货物,乙支付货款。合同中约定如果甲违约,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万元。后来甲违约,给乙造成了2万元的损失。此时,乙可以请求法院将违约金增加到2万元。如果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那么乙就不能再额外要求甲进行损害赔偿。但如果法院只将违约金调整为1.5万元,那么对于剩下的0.5万元损失,乙仍然可以要求甲进行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一般不能并用,但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且经调整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就不足部分要求损害赔偿。在处理具体的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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