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能住原来的住房?


离婚后是否能住原来的住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住房,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进行分割。 情况一: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已分割。如果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明确了住房的归属,比如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一般就没有居住权了。但如果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同意另一方继续居住,那么另一方可以基于对方的同意继续居住。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买了一套房子,分开后决定房子归其中一人,另一人正常情况下就不能再住了,除非房子主人同意。 情况二:住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住房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非产权方一般没有权利居住,除非有特殊约定。例如,婚前一方买了房子,婚后两人一起住,离婚后房子还是属于买房的一方,另一方通常不能再住,除非买房的一方允许。 情况三:离婚时对住房有居住权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对原来住房享有居住权,那么该方就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居住。比如,双方约定离婚后一方可以在原来的房子里住三年,那么在这三年期间,该方就有居住的权利。 此外,如果一方离婚后没有其他住房,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有住房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等帮助。比如,一方离婚后没有地方住,经济条件又很差,法院可能会判决另一方让其在原来的房子里住一段时间。总之,离婚后能否住原来的住房,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